1、根据相关规定,离职后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超出一定标准,是要纳税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不需要纳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发布了一个专门的解释《通知》,规定: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剔除工会福利外,其他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超出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超出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对超出部分征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178号文件)。
这两个文件,一个是1999年,一个是2001年的,虽然比较老,但相关规定一直在执行,并未被新的规定取代。
2、缴纳标准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一般不可能立即就业,考虑到这一因素,允许因离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按个人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计算。同样,因为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是12年,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需要平均的年限,也以12年为最高工作年限数计算。
3、实际操作:用人单位在发给个人经济补偿金之前,都会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用所取得的补偿金总数,除以个人工作年限,减去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如果超出部分为正数,则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应缴数额后,扣除这项数额,再将剩余部分发放给职工。